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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主要刑事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详见《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
(二)集资诈骗罪
详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详见《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四)非法经营罪
详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五)虚假广告罪
详见《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六)合同诈骗罪
详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详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