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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大地(备案)[2009]N3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将前往境外从事公务、旅游、探亲访友、学习、培训等各 种旅行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权,在境内有固定居住地址的非中国公民,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公民的,其出国旅行的目的地须为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第三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患突发急性病,保险人通过其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提供救援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 救援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安排住院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接受治疗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提供以下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距事发地最近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并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发生的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作为被保险人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并承担相应的住宿费用(每晚以人民币800元为上限,累计限五日)。

(三)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因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救援机构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四)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运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须住院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者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运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 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 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完全由被保险人负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五)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满十二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以经济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境内,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若未满十二周岁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六)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公民的,可为其国籍所在国),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

2.火葬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可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安葬费用。

(七)行政援助事宜

若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所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上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该额度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具有且已就此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者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和症状,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和症状;

(二)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四)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

(五)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六)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七)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六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三)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四)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七条 对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费用,紧急情况除外;

(三) 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三十六小时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院和转运费用;

(四)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者康复治疗费用,牙科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者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实施的手术费用,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购 买残疾用具费用,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五) 任何非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再实施的医疗费用;

(六)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 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 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同作为被保险人的夫妻两人同行且均参加了本保险,其随行的未满十二周岁子女(以两名为上限)可免交保险费参加本保险,其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以父母两人中保险金额较低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大于九十日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仅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前九十日以内遭受的保险事故按第四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境外紧急救援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需要紧急救治时,被保险人须以最快的速度被送至最近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应立即联系救援机构以便提供及时的救援,并同时联系当地急救或者救助机构以实施救治,以维护被保险人身体健康,避免病情或者伤情恶化。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当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 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不在此限,但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保险人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应当得到事故发生通知,否则,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救援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在对被保险人实施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救援。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保险人和指定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第一,在把被保险人转运邻近国家时,因办理签证或者取得该国授权发生延误;第二,在救援实施过程中因 非指定救援机构原因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第三,由于保险人和指定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天气原因,当地政府或者国 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保险人和指定救援机构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者延误履行救援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 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完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保 险人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十八条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的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救援机构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任何救援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第二十条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第二十一条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第二十二条 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事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予以偿还。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的,均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不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保险金以所有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释义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境内:非境外。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每次境外旅行期间:指从保险期间起始时间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登上前往境外的交通工具时(以较晚者为准)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或者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进入中国海关办理相应入境手续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

恐怖主义活动: 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住院:指入住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接受医疗所在地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